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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 公共採購倫理準則

5 .3 關於供款和贈品的額外法定禁止

5 .3.2 在採購過程中退回禮品

弗吉尼亞法典 § 2 .2-3103 .2 指出:

" 任何人在以下情況下不得違反本章禁止接受禮物的任何條款:

  1. 該人不會使用該禮物,而禮物或其等價值將在發現禮物價值後,在合理的時間內退還給捐贈者或交付給慈善機構,並且不被聲稱作為用於聯邦所得稅目的的慈善捐款。

  2. 當捐款人在發現禮物價值後,在合理的時間內向捐贈者考慮捐贈的價值,但該等代價將禮物的價值降低至 2 .2-3103 .1 第 B 或 C 款所規定的金額不超過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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