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7 資訊科技商品及服務簽約權
1 .7.1 CIO 的權力約束聯邦與其他公共機構或國家的 IT 合約、PPEA 合約和 IT 服務合同
根據第 2 條。 《弗吉尼亞州法典》第2 -2007(B)( 9 ) 條規定, CIO “有權簽訂和修改合同,包括與一個或多個其他公共機構,或美國或其領土或哥倫比亞特區的各州的公共機構或機構或地方簽訂的合同,以提供信息技術服務。” 根據§2。 2 -2007(C), CIO可以「簽訂公私合作合約來資助或實施資訊科技計畫和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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