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8 某些 IT 採購需要透過 PGR 流程取得 CIO 批准
1 .8.3 CIO 批准和終止主要 IT 項目的建議
根據 § 2 .2- 2016 .1,CIO 有權「審查並批准或不批准選擇或終止任何聯邦資訊技術項目」。如果行政部門機構提出的啟動重大資訊科技專案或相關採購的請求尚未依照第2 .2- 1509 .3 條的規定納入預算法案,則CIO應拒絕批准該專案或相關採購的請求。 除非總督確定存在緊急情況,並且需要處理緊急情況的重大資訊科技項目。資訊CIO應否決任何不符合根據 § 2 .2- 2007 .1 的 A 3條款制定和批准的聯邦資訊技術策略規劃或不符合根據 § 2 .2- 2014條款制定和批准的行政部門機構策略規劃的聯邦資訊技術項目。
以關鍵字或常用術語搜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