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1 準備及發行國際金融銀行
22 .1.11 競投人樣本
投標人一般不需要提供競標樣本,除非產品的特性在國際金融管理局的規格中無法充分描述。出價樣本僅用於確定競標的反應率,不會用於判斷競標人生產所需物品的能力。可能要求樣品來驗證品質水平或測試設備,以確定符合 IFB 規定的規格和/或確定與現有設備接觸的能力。當投標者在評估過程中按照國際金融資組織內的語言或在評估過程中要求提供樣品或設備或工作範例,應告知他們自行支付。該等要求必須詳細描述所需樣本;註明所需樣本數目;如適用,須提交的樣本大小;註明會進行檢驗或測試;以及列出樣本將被檢查或測試的所有特徵。所有樣品均須進行測試。提交的樣本必須清楚標明競標人的姓名、出價編號及樣本在出價中代表的物品。
IFB 所要求的樣品必須在開標日期前提交,並附有描述性發票,指出競標者是否希望退回未使用或通過測試變為無用的樣本。樣品應由接收機構正確標籤、存儲和控制,直到處置或退回給競投人。如果要求時未提交樣品,可能會導致競標拒絕。如果樣本不符合邀請中列出的每個特徵,將被拒絕為無回應。作為回應 IFB 提交的未經請求樣本將不會被評估,該機構可能會處置這些樣本。
在測試中未被破壞的提交樣本,將根據競標人要求承擔風險和費用。採購機構可以保留屬於獲得合同的競投人的樣本,以便與交貨作比較,直到合同完成為止。未獲得投標者於頒獎後的 30 天內未領取的樣品,將成為採購機構的財產。如在頒獎日後的 60 天後,未獲得獎標者未領取樣本或提供處置指示,樣品可能會提供給其他機構或內部營運部門使用。如果物品具有重複使用的實用性價值,則應使用既定的財產處置程序處置它們。
第 21 章-以績效為基礎的承包和服務水平協議 < | > 章 23-兩步驟競爭性密封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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