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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 IT 競爭性密封投標/招標邀請

22.13 與最低出價者談判

當機構評估該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可接受性後,會根據 IFB 所述的評估標準進行評估,以確定哪些投標者根據 IFB 所訂的評估準則提供最低成本。在確定最低出價者時,只應用 IFB 所列明的客觀可衡量標準。此類準則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運輸成本和擁有權或生命週期成本公式。評估因素不一定是準確預測未來實際成本的因素,但這些評估因素必須根據機構有關未來使用的資料為合理估計,並應規定對所有投標的公平處理。可能不會考慮選購物品或服務的定價或續約條款,尤其是當該等物品或條款的定價與競價中的其他價格相比不平衡時。

根據弗吉尼亞州守則第 2 .2-4318 條,除非取消或拒絕否則最低負責競標者的回應競標將被接納為提交,除非最低負責競標者的出價超過可用資金,公共機構可以與明顯低競標者進行協商,以在可用資金範圍內獲得合約價格。然而,談判只能在發行國際金融銀行前,以書面描述和公共機構批准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並在其中概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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