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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 IT 競爭性密封投標/招標邀請

22 .1 準備及發行國際金融銀行

22 .1.7 使用品名名/更換品

如投標包含品牌名稱、商品名稱、目錄編號、「或等於」或「按樣本」以外,而投標者建議提供此等等替代商品,則該事實須在競標表上或附於競標單獨的頁面上註明。標書必須附上說明替代項目的資料或描述性文獻。未提供替代資料,可能是拒絕招標的理由。如果 IFB 的指定項目必須與現有裝置相容或符合現有安裝,或由於其他重要原因,企業主可以決定不能接受替代品。但是,在制定 IFB 的要求/規格時,以及決定替代品是不可接受的時候,必須遵守以下項目符號指令。

  • 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弗吉尼亞代碼的 2 .2-4315 直接討論在規格中使用品牌名稱:「除非競標邀請中另有規定,否則某個品牌,品牌或製造商的名稱不得將競標者限制在指定的特定品牌,品牌或製造商,並被視為傳達所需物品的一般風格,類型,性格和質量。任何公共機構根據品質、工藝、經營經濟性,以及適合預期目的而確定與指定目的相等的物品,均須被接受。」當確定以下情況時,可使用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
    • 沒有其他設計、性能或合格的產品清單提供。
    • 時間DOE不允許準備另一種形式的規格或採購要求,其中DOE不包括品牌名稱規格。
    • 產品的性質或要求性質使用適合採購的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
    • 使用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是為了聯邦的最大利益。 
  • 指定多個品牌名稱: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應盡可能指定三個或盡可能多個不同品牌,作為 " 或同等品牌 " 參考,並須註明與指定品牌相等的產品可考慮獲得獎項。
  • 所需特徵:如採購活動確定規格中包含的品牌名稱的基本特徵在產業或行業中普遍已知,則該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應包括所需的特定設計、功能或性能特性的描述。
  • 不限制使用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當 IFB 中使用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時,IFB 應包含說明品牌名稱的用途是用於描述所需的質量、性能和特性標準,並不旨在限制或限制競爭。
  • 確定等價:任何潛在競投人士均可以書面向採購機構申請預先確定品牌名稱相等性。如未來投標人提供足夠的資料,該機構可在開標時間前作出書面決定,確定競標人的建議產品將相當於國際金融銀行中使用的品牌名稱。
  • 提交競標所需的等價物規格:提出對等產品的競投人士必須在投標書中包含製造商的規格,該等品牌名稱和型號僅用於識別和參考目的。

根據任何類型的整體採購安排,採購個人電腦及相關周邊設備時,須制定以性能為基礎的規格,而不考慮品牌名稱。

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 .2-2012 (E) 規定如下:

「如果 VITA 或任何經 VITA 授權的行政部門機構選擇根據任何類型的一攬子採購安排採購個人電腦及相關外圍設備,根據該安排,公共機構(定義見 § 2 .2- 4301 可從任何供應商處通過競爭性採購購買此類商品,但無需由使用機構或為其進行單獨採購,則公共設備機構應制定基於性能的公共設備。訂立此類合約須強調表現標準,包括價格、質量和交貨,而不考慮「品牌名稱」。符合英聯邦表現要求的所有投標者,均有機會爭取此類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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