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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 IT 契約形成

25 .3 接受報價

25 .3.3 表現接受通知

當報價邀請表現接受時,除非供應商指明,否則供應商不需要提供通知以接受報價。機構不應通過表現通訊或同意接受,但應始終持有書面的合同文件或採購單,以紀念交易條款。在銷售商品的交易中,如果履行開始可用於通知接受,如供應商未在合理的時間內收到接受通知,則可視該報價為在接受前已過期。然而,如果機構有理由知道供應商DOE沒有辦法獲悉履行已經開始,則供應商的合約義務將被解除,除非:

  • 該機構採取合理的審慎,通知供應商接受;
  • 供應商在合理的時間內知道表現;或
  • 此優惠表明不需要通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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