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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 軟體授權與維護契約

27 .5 軟體授權合約的合約規定

27 .5.1 軟件授權和維護合同的轉讓

如果軟件供應商出售、與其他供應商合併或決定將協議轉讓給另一個供應商,則轉讓條款涉及每一方的權利。該語言通常會顯示供應商具有轉讓協議的所有權利,而代理商則沒有。協議的每一方都應具有相等權利,轉讓或不轉讓協議。建議採購代理商在向供應商提供轉讓通知後,他們有權將協議轉讓給任何其他聯邦實體或私人實體。建議的合約文字將允許供應商轉讓協議,但僅在採購代理商的書面同意下。建議合約文字:" 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由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本協議。"如果供應商絕對拒絕該語言,該機構可能會成功讓供應商接受以下替代語言,該語言將遵循供應商的語言:" 儘管上述,代理商名稱可以因立法行動轉讓其許可證(i)轉讓給另一個聯邦機構,或(ii)轉讓給聯邦基礎設施夥伴,如果本合約在聯邦秘書的指導下轉讓行政主任或資訊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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