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5 軟體授權合約的合約規定
27 .5.6 供應商破產
所有授權協議都應以預期供應商/授權人破產或破產的風險,特別是關鍵任務軟體的情況下擬定。美國破產法規的特定條文旨在保護在授權人破產時,知識產權持牌人的權利。
破產守則第 365 (n) 條賦予債務人(此處稱為授權人)有權行使其商業判斷,以判斷其中哪些合同將 " 承擔 "(或繼續履行),而該合同將會 " 拒絕 "(或違反破產規則),但合同被視為 " 是執行的。"如果債務人和合約 " 的非債務方的義務尚未履行,因此任何一方未完成履行,即屬違反對方履行的重大違規,合約通常被視為 " 執行 "。"非專屬授權通常會對每一方施加足夠的出口義務,以便被視為符合 " 執行性定義。" 第 365 (n) 條允許持牌人在債務人拒絕許可證之前甚至後保留其大部分合同權利。第 365 (n) 條允許持牌人通過向債務人通知,選擇是否希望債務人繼續履行其義務,或將知識產權的擁有權交給持牌人。此外,第 365 (n) 條禁止債務人干擾合同中規定的被授權人的權利。當債務人拒絕牌照後,持牌人可選擇 (i) 將該牌照視為已終止,並向債務人遺產提出拒絕損害賠償申請,或 (ii) 保留其使用知識產權的權利,以換取在許可證期內應付的所有特許權費用,以及放棄對債務人的所有抵銷權利。第 365 (n) 條還保護授權人根據授權 " 的補充 " 協議下的權利,例如第三方技術託管協議。
為了根據《破產守則》第 365 (n) 條保護聯邦,該合約應提供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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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供應商授權授予的許可證視為破產守則第 101 (35A) 條所定義的 " 知識產權 ",而在授權人破產時,被授權人應保留並可以完全行使其根據第 365 (n) 條所提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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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聯邦目前未擁有源代碼,聯邦(被授權人)應具有現時使用和修復知識產權,以及製作衍生作品的權利,即使聯邦目前沒有該源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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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協議應包括許可人和被授權人的足夠持續職責,以便在破產申請時,該許可證將被視為 " 執行 "。執行的義務範例包括授權人的責任通知被授權人有關專利侵權訴訟,並保護被授權人免受侵權索賠;以及賠償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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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可行,為以下事項制定單獨的協議:(i)商標和商號,它們不屬於破產法對「智慧財產權」的定義;以及 (ii) 對授權人施加的積極義務,例如維護和支援服務,而DOE第365 (n) 條並未授權被授權人保留這些義務的權利。 如果協議中包含維護和支援服務,請分別列明許可持牌人應付的部分費用,並規定如授權人停止提供服務,則該等費用將被減少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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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聲明,如果授權人拒絕該協議的情況下,被授權人拒絕該協議的情況下,不會被認為該協議終止。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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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獨立的技術託管協議 (與授權合約交互參考),授權人必須向第三方託管代理程式提供所有知識產權的原始程式碼 (包括升級和修改)。除了有關軟件的存儲和維護的審計條文和要求外,託管協議應述說明該協議是破產守則第 365 (n) 條所規定的授權 " 的補充協議 " 協議,並指明自動發放原始碼給被授權人的觸發條件,例如停止業務或供應商未能支持持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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