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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 公共採購倫理準則

5 .1 參與 IT 採購的聯邦採購專業人員和項目團隊成員的責任

5 .1.3 協調意識

作為採購監管機構和聯邦公民,採購專業人員有責任防止並報告競爭聯邦業務的供應商之間的協調。反特權法的目的是通過禁止限制貿易和減少競爭的獨權做法來促進本聯邦經濟中的自由市場體制。以下情況可被解釋為協作活動或懷疑違反反特權行為:

  • 任何競爭企業之間的協議或相互理解,阻礙市場力量之間的自然運作,均屬可疑;
  • 存在 " 行業價目表 " 或 " 價格協議 ",供應商在制定其報價時所參考;
  • 從競爭競標突然轉變為相同競標;
  • 同時提高價格或跟隨領導者定價;
  • 輪替出價或提案,以便每位出價者轉變成低價者;
  • 市場劃分,以便某些競爭對手只向某些機構領導的合約或特定領域的合同或某些產品進行低價;
  • 由競爭對手建立協調價格估計系統;
  • 意味著直接協作的事件。(供應商等員工的聲明存在限制貿易的協議。);
  • 似乎是協調結果的相同的出價。

消除或限制競爭的做法通常會導致價格過高,並且可能需要聯邦對供應商採取刑事、民事或行政行動。採購人員是調查潛在客戶以及識別可能違反反競爭或協調違規的重要來源。因此,採購人員應對供應商、供應商的承包商和其他採購、技術或行政人員的非法行為的跡象敏感。懷疑反特權或協作活動應向總檢察官辦公室或該機構的律師顧問報告,包括任何證據或懷疑出現違反反特權法的申請或建議。(見弗吉尼亞州法典,§§ 59 .1-9 .1 到 59 .1-9 .8 和 §§ 59 .1-68 .6 到 59 .1-68 .8)。

非協調要求:供應商或供應商組織的任何成員、代表或員工均不得與任何人士就要出價的任何合併、協議或協議。他們不得阻止任何人出價,也不得誘使任何人不投標。投標須在沒有參考任何其他競標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沒有任何可能限制競爭的協議、理解或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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