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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 需求描述 - 規格與要求

8 .6 品牌名稱規格

8 .6.0 品牌名稱規格

品牌名稱規格是最限制的規格類型。只有在只有一個品牌的情況下才能使用品牌規格,由於專業知識和/或標準化,質量,與現有設備的兼容性,規格或可用性是唯一可接受的品牌來滿足特定需求的品牌。當確定制定一般規格是不實際的時候,可能會引用品牌名稱以傳達所需物品的一般風格,類型,性格和質量。除非招標書中另有規定某個品牌、品牌或製造商的名稱,否則DOE不會將潛在供應商限制為指定的特定品牌或製造商。 此外,品牌規格(或唯一可接受的品牌)可以從多個來源提供,並且應該競爭。任何在 IT 需求方面具有品牌特異性的機構都應注意,對類似而非品牌特異性產品的任何拒絕都應完全基於對同類產品的公平評估及其未能滿足特定需求。

除購買個人電腦之外,品牌規格可用於建立品質標準。如果使用品牌規範,則應包括 IT 產品的通用標誌、品牌、型號或目錄編號、製造商名稱和地址,以及品牌 IT 產品所需的顯著特徵、效能或其他標準的詳細列出。品牌規格僅應用於購買無法進行完整定義的標準 IT 產品。如果市場上有足夠的 " 等於 " 的品牌,則使用品牌名稱規格可以促進競爭。品牌名稱或同等規格須盡量指定三個品牌,或盡可能多的不同品牌,作為 " 或同等 " 參考,並須進一步說明與指定品牌相等的產品可考慮獲得批准。

品牌專有規範將可接受的 IT 產品限制為一個或多個指定製造商的產品。如果所需的產品必須與現有設備或產品相容或是其中一部分,或者需要產品預先認證以支持計劃的特定需求;受專利或版權涵蓋;必須具有絕對持續性的結果;或是機構擁有豐富的培訓和經驗,而使用任何類似設備需要重新定向和培訓時,則適當使用任何類似設備。在招標過程中應盡一切努力確保銷售製造商 IT 產品的加值經銷商 (VAR) 或經銷商之間的充分競爭。

必須在採購前作出有關使用專有規格的書面決定,並包括在採購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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