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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 需求描述 - 規格與要求

8 .9 建立資訊科技要求

8 .9.7 供應商或潛在供應商協助制定採購規範或要求

潛在或現有供應商可以免費向機構提供技術協助,以制定採購規範或要求。但是,代理商不得接受招標或建議,或向該機構獲得補償的供應商提供協助,以提供協助準備招募或合同所依據的規範。協助機構制定規格或要求的供應商,不得向任何計劃提交競標或建議的潛在供應商披露無法向公眾提交採購或建議的資料。此外,提供該等開發服務以付款方式提供的供應商或合作夥伴,不得為獲得合約的供應商或該供應商的任何分承包商或合作夥伴,無論距離如何。任何獨立承包商聘用或由機構以其他方式付款,以設計項目、制定工作範圍、撰寫規範或以其他方式定義合約要求,也不符合競爭或接收所產生的合約的資格。

在發出招募前,可能會向潛在供應商提供意見和反饋。聯邦機構應該利用供應商的專業知識來了解特定 IT 產品或服務的市場。供應商可以透過識別規格或要求中包含的限制或專有特徵,向機構提供有用的資訊,這些功能可能會被其他潛在供應商挑戰,導致延誤和/或取消。供應商還可以幫助聯邦了解最終用戶真正需要什麼來實現他們期望的業務流程,商業和政府在特定 IT 領域的最佳實踐是什麼,以及市場上特定技術解決方案的專家是誰。

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 .2-4373 條規定如下:" 參與競標準備;對同一採購提交競標的限制。任何人為公共機構或代表公共機構作出競標邀請或要求提案的人士,均不得 (i) 就該採購或其任何部分提出競標或建議,或 (ii) 向任何競標人或提出者披露無法公開採購的資料。然而,公共機構可允許該人士就該採購或其任何部分提出競標或建議,如果公共機構認為該人的排除會以違反公共機構最大利益的方式限制潛在合格的競投人或提出者的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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