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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一般 IT 採購政策

10.14 禁止承包商就業歧視

10.14 .2 付款條款

任何由任何國家機構簽訂的合同,或任何地方政府機構根據第 2 .2-4354 條批出的任何合同,均須包括:

  • " 一項付款條款,該條款規定承包商在收到該機構或地方政府為分包商根據該合約所執行的工程向承包商支付的金額後七天內採取以下兩項行動之一:
  • 向分包商支付由該代理商根據該合約所執行的工程所得的總付款中的比例部分支付;或
  • 以書面通知代理商和分包商有意扣除分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以及未付款原因。
  • 一項付款條款,規定(i)個別承包商提供其社會安全號碼,以及 (ii) 業主、合夥企業和公司提供其聯邦雇主身份證號。
  • 利息條款,該條款規定承包商就承包商在承包商收到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機構的付款後七天後仍未償還的金額,向分包商根據該合約所執行的工作支付利息,除分部 1 所允許的扣除外。
  • 利率條款,指出 " 除非本合約條款另有規定,利息將按每月百分之一累計。"

任何批出此類合約均須進一步要求承包商在其每份分包括一項條文,要求每個分承包商就每個較低層次承包商納入或以其他方式遵守相同的付款和利息要求。承包商根據本條款的付款條款向分包商支付利息費的義務,不得解釋為國家機構或地方政府機構的義務。不得修改合約作為提供退款利息費用的目的。費用補償申請不得包括退款利息費用的任何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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