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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一般 IT 採購政策

10.14 禁止承包商就業歧視

10.14 .1 承包商須維護無毒工作場所

§ 2 .2-4312 指明," 所有公共機構均須在每筆超過 $ 10,000 的合同中包括以下條文:

在履行本合同期間,承包商同意(i.)為承包商的員工提供無毒工作場所;(ii.) 在明顯的地方,供僱員和求職申請人提供的聲明,通知員工,禁止在承包商的工作場所非法製造、出售、分發、保管、擁有或使用受控物質或大麻,並指明因違反禁僱員而對僱員採取的行為; (三)在承包商或代表僱員提出的所有邀請或廣告中說明承包商維持無毒工作場所;並 (iv.) 在每個超過 $ 10,000 的分包或採購訂單中包括上述條款的條文,以便條文對每個分包商或供應商具有約束力。

在本節的目的下,「無毒工作場所」是指根據本章授與承包商授與特定合同有關的工作進行的工作場地,其員工在履行合同期間禁止從事非法製造,出售,分發,豁免,擁有或使用任何受管制物質或大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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