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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一般 IT 採購政策

10.20 評估產品與測試

評估產品可能會被要求,以驗證品質水平或測試設備,以確定符合徵求中規定的規格和/或確定與現有設備接觸的能力。只有在進行正式招募時,才能要求評估產品。請求必須清楚列明評估產品的要求。提交評估產品的退還將由供應商承擔風險和費用。投標或提案所需的評估產品必須在招募到期日之前提交。未提交要求的評估產品可能會導致拒絕競標或提案。評估產品應由接收公共機構正確標示、存儲和控制,直到不再需要。所有提交的評估產品均須進行測試。在測試過程中未被銷毀的物品,可以由競標者或提供者支付退還。成功供應商的評估產品可能會被保留,以便與交貨進行比較。

如在 30 天之後,評估產品尚未領取,供應商未提供處置指示,評估產品可能會向其他機構或內部營運部門提供使用。投標者在獎項後 30 天內未領取的評價產品將成為聯邦財產。如果物品具有重複使用的實用性價值,則應使用既定的財產處置程序處置它們。採購文件必須記錄所有評估產品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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