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6 國家機構和機構的公私教育設施和基礎設施法(PPEA)程序
10.26 .4 PPEA 建議和信息自由法
在收到文件保護文件的書面要求後,負責的公共機構應根據第 D 條(1)判斷該文件是否包含 (i) 商業秘密、(ii) 財務記錄,或 (iii) 其他可能對負責公營機構或私人實體的財務利益或談判狀況造成不利影響的資料。負責的公共機構應書面判斷,負責的公共機構在本分區所提供的保護性質和範圍。如果書面裁定提供的保障比私人實體要求不足,則該私人實體應有機會撤回其建議。不得禁止進一步談判要獲得保護的文件,但可能受保護的文件必須限於第 D 節 1 所指定的記錄類別。
一旦負責的公共機構作出書面裁定,在負責公共機構或任何受影響的當地司法管轄權,或根據弗吉尼亞法律第 30-281 條規定的公私合作諮詢委員會(根據弗吉尼亞州法律)§-規定的公私合作諮詢委員會所擁有時,將繼續受到保護的文件,不會被披露。由負責公共機構或為負責的公共機構擬備的建議採購交易有關的成本估算,不得公開審查。
保護由負責公共機構所提供的某些文件,避免強制披露。
由負責公營機構、其員工、外部顧問或顧問所擬備的備忘錄、員工評估或其他紀錄,如果 PPEA 要求披露該等記錄會對負責公營機構或私營機構的財務利益或談判狀況造成不利影響,而負面影響的基礎由負責公營機構書面記錄。
由負責公共機構或為負責的公共機構擬備的建議採購交易有關的成本估算,不得公開審查。
如果私人實體未能指定機密或專有資訊、記錄或文件以防止洩露,則此類資訊、記錄或文件應根據FOIA予以揭露。
負責的公共實體(RPE)不得拒絕公眾訪問:
(a) 其他採購記錄,但須由負責公共機構書面確定的文件外;
(b) 有關負責公共機構和私人實體簽訂的任何中期或綜合協議、服務合約、租賃、合夥合作或任何形式的協議之條款及細則的資料;
(c) 有關任何涉及使用任何公共資金的融資安排條款及細則的資料;或
(d) 有關開發或經營合資格項目的私人實體表現的資料。
但是,在法院命令強制或保護存取任何採購記錄或其他文件或資料的範圍內,則 RPE 必須遵守該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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