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3 節 508
10 .3.1 概述
如所述 § 2 .2-2012 (B) 的 弗吉尼亞州代碼,所有 IT 的採購必須符合1973康復法案》 ( 29 USC § 794 (d)) 的電子和資訊科技無障礙標準。
第 508 條是指 1973 的康復法中的法定條款(找到在 20 美國聯合會第 794D 條)。第 508 節的主要目的是為殘疾人士提供訪問和使用政府電子和信息技術(EIT)。第 508 節要求聯邦機構確保他們對電子和信息技術的採購都考慮到所有最終用戶的需求-包括殘疾人士。508 部分的法定語言可在線瀏覽http://www.section508.gov 。
第 508 節增強了聯邦殘疾員工訪問和使用與他人提供的相似信息和數據的能力。EIT 產品包括儲存、處理、傳輸、轉換、複製或接收電子資訊的產品。包括的產品範例包括複印機、電腦、傳真機、資訊亭、軟體、作業系統、網站和電訊產品。
第 508 條規定當機構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資訊科技時,(1) 為僱員的殘疾人士可以存取和使用與非殘疾人士的僱員存取和使用資訊和資料相等的資訊和數據;以及 (2) 為公眾人士尋求機構資訊或服務的殘疾人士以獲取和訪問和服務。使用與非殘疾人士的公眾人士訪問和使用該等信息和數據相似的信息和數據。如果對機構造成不當負擔,則不需要相似的訪問權限。該法律不限於殘疾人士使用的輔助技術,而適用於所有電子和信息技術的開發、採購、維護或使用。
美國建築和交通障礙合規委員會(訪問委員會)負責開發信息和通信技術。 根據此目標,訪問委員會發出了一項最終規則,更新了第 508 條所涵蓋的無障礙性要求,並重新整理《通訊法》第 255 條所規定的電信設備指引。最終規則於 18 一月 2018 生效。修訂後的第 508 部分標準的最終規則可在以下網址檢閱: https://www.access-board.gov/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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