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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章 - 一般 IT 採購政策

10 .4 技術存取條款

10 .4.2 採購要求

弗吉尼亞法律第 2 .2-3502 § 第 (iii) 條中指明的技術訪問條款應由秘書開發,並需要遵守第 2 .2-3503 第 B 款中設定的非視覺訪問標準。該條款應包括在本章生效日期或之後由本章涵蓋的實體採購資訊科技或用於採購資訊科技的所有未來合約中。

非視覺存取標準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i.) 有效的互動控制和使用技術(包括作業系統)、應用程式以及所呈現的資料格式,應用程式以非視覺方式輕鬆實現;(ii.) 提供非視覺存取的技術必須與盲人或視障人士互動的其他人所使用的資訊技術相容;(iii.)非視覺存取技術應整合到用於員工、計劃參與者和公眾之間共享通訊的網絡中;及 (iv.) 非視覺存取技術應具備非視覺方式對非盲人或視障人士使用的電訊或其他互連網絡服務提供相等的能力。涵蓋的實體可在任何採購中規定額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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