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 IT 招募和合同的聯邦安全要求
10 .5.5 基於信仰的組織
弗吉尼亞法律 § 2 .2-4343 .1 規定,機構可以與任何其他非政府來源相同的基礎與信仰組織簽訂合同,而不會損害該組織的宗教性格,並且不會減少根據本條提供的援助受益人的宗教自由。就第 2 .2-4343 .1," 基於信仰的組織 " 是指屬或申請成為承包商,為根據 1996, P.L. 104 -193 的個人責任和工作機會調解法提供的團體補助計劃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宗教組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機構在採購 IT 商品或服務或根據本節規定進行支付時不得 (i.)基於該組織的宗教性格,歧視基於信仰的組織,或 (ii.) 施加 (a) 限制基於信仰組織的宗教性格的條件,除非第 F 款規定,或 (b) 損害、減少或阻止該等商品、服務或支付款項的收款人行使宗教自由的條件。
所有公共機構應確保所有招標邀請、提案請求、合約和採購訂單均突出顯示非歧視聲明,表明公共機構DOE不會歧視信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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