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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 共同與合作及聯邦總務署 (GSA) 契約

20 .1 從聯合及/或合作採購進行採購 (非 GSA 附表 70)

20 .1.4 使用或建立聯合和/或合作合同的挑戰

所有政府採購組織都遵循某種形式的採購或法定守則運作,旨在為其公民提供最佳價值、防止欺詐和濫用,並確保公平、公平和透明度,並維持公眾信任。但是,可能存在一些差異,影響您的機構使用或參與創建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約的能力。此列表提供了一些例子:

  • 法律合規:儘管大多數採購法律相似,但政府採購守則可能存在差異。有些政府在使用其他政府簽訂的聯合和/或合作合同時,要求嚴格遵守自己的採購法律。聯合和/或合作夥伴的溝通和參與採購流程,將有助於聯合和/或合作合同達成普遍合規。

  • 購買當地法律:許多司法管轄區都有利或優先對當地供應商的法律。這些法律可能會干擾公共機構制定和批出聯合和/或合作合同的能力,或可能阻止機構使用聯合和/或合作合同。

  • 開競賽:許多政府採購計劃都保留註冊以爭取合約機會的供應商名單,並且需要張貼公開廣告以獲取競標或建議邀請的供應商名單。通知當地供應商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約招標並在當地出版物上刊登廣告將確保當地供應商有機會競爭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約。聯邦機構必須在 eVA 上發布所有邀請和獎項,並可以在一般流通文件中發布邀請書,而我們的地方只鼓勵在 eVA 上發布。

  • 小型企業參與:一些小型企業,包括女性、少數族裔和服務殘疾退伍軍人所擁有的小型企業,以及微型企業,可能能夠在一個州或地方司法管轄區處理業務,但可能無法處理多個政府的合併要求或需求。鼓勵本地交付和服務網絡,以及利用小型企業分包商,將為這些小型企業提供機會繼續為聯合和/或合作成員服務。

  • 形式和條款:除聯邦法定法規外,大多數州和地方政府使用獨特的採購合約條款和條件,因此,一個司法管轄區授予的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約可能不符合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所要求的條款和條件。有幾種方法可以解決合約差異,包括制定聯合及/或合作成員的標準條款和條件,並將所有政府合約變化納入政府與供應商之間的徵求和談判參與協議中。各州或地方要求的差異可以在合同附錄中解決;只要贊助機構在招募中預先同意,參與者可能在其中處理他們自己的條款和條件。聯邦可能獨有的法定法規的一個例子是供應商要求在任何合同的有效期內獲得並持續獲得授權在我們州通過國家公司委員會進行業務。

  • 關注定價:儘管大多數聯合和/或合作合約都能為政府節省大量成本,但並非所有聯合和/或合作合約都能獲得最佳價值。供應商可能會提供更高的價格,因為許多聯合和/或合作成員都是小型或位於偏遠地區。如果合約用量估計不準確,則價格可能會以實際使用量低得多為基礎。由於難以事先估算使用情況,定價比較有可能不利於在零售合約中。此外,由於與聯合和/或合作協議相關的高管理成本,供應商可能會為合約定價高。

  • 時間和資源:授予一份為多個政府和機構服務的合約比DOE一份為一個機構服務的合約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 理論上,透過使用其他公共機構授予的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同,可以收回聯合和/或合作 IT 合約的時間和資源投資。透過使用來自其他政府的志願者協助採購、草擬規範或參與評估過程,也可以減少時間和資源需求。

  • 請注意:由於 " piggy back " 合約並不是以總成交量為基礎,因此代理商對其他實體的合同可能不會受益於真正的規模經濟。搭上另一個公共實體的合約DOE並不總是能產生最佳價值。 在某些情況下,實體可能會退出現有的聯合和/或合作社,但未通知領導國家或完成合同的參與附錄。這可能會導致無文件的合約活動,以及數量和影響量折扣。

  • 費用:許多聯合和/或合作採購計劃會評估其他政府實體的使用和訪問費用以使用其聯合和/或合作合同。費用範圍從一次性或年度註冊費用到交易費用不到每次購買價值的 1% 到 2% 的交易費用。這些費用可由聯合和/或合作主管合約管理實體或供應商直接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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