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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章 - 共同與合作及聯邦總務署 (GSA) 契約

附錄 A-聯合及/或合作採購簡要資料

需要聯合及/或合作採購批准

  • CIO 必須批准所有 IT 聯合和/或合作採購安排以及所有聯合和合作採購合約的 IT 採購,無論 IT 採購金額多少。

  • 企業雲端監督服務 (ECOS) 流程。無論金額多少,如果聯合合作採購涉及異地(雲端託管)解決方案,機構必須遵循ECOS 流程。供應商需要完成雲端服務的安全評估並獲得 ECOS 的批准(透過工作請求1 -003),並且必須在授予合約之前將特殊的雲端服務條款和條件納入合約中。

  • IT在獲得 批准的情況下,公共機構可以代表其他公共機構、機關、機構或多個州的地方發起、開展或管理 聯合和/或合作採購安排,以結合需求來提高效率並降低管理費用。CIO

  • 即使公共機構沒有參與 RFP 或 IFB,它也可以與其他公共機構簽訂採購合同,前提是 RFP 或 IFB 明確規定採購是代表其他公共機構進行的,並且採購得到了 CIO 的批准。

  • 任何機關、部門、機構均可參與、發起、實施或管理與公共機構、私人醫療或教育機構或與美國或華盛頓特區若干州、領地的公共機構的聯合和/或合作採購安排,目的是在獲得 CIO 批准後,結合需求實現成本節約或減少任何 IT 產品和服務採購中的管理費用。

  • 贊助聯合及/或合作採購

  • 所有公共機構(包括代理商)都必須請求 CIO 批准才能贊助、進行或管理聯合和/或合作採購安排,無論最終合約金額為何。為了獲得 CIO 批准,各機構應將填寫完整的IT 聯合與合作採購批准申請表轉發至scminfo@vita.virginia.gov

  • 如聯合及/或合作採購安排獲批准,該機構必須在招募中註明採購是代表其他公共機構進行。加入此語言允許其他代理商和機構在徵求中未命名的機構和機構從產生的合約中購買。

  • 贊助聯合和/或合作採購的機構必須擔任合同經理和管理員。

  • 使用共同合作採購的合同。

  • 希望透過聯合和合作採購合約購買 IT 的機構必須在購買之前請求 CIO 批准,無論購買金額多少。為了獲得 CIO 批准,各機構應將填妥的IT 聯合與合作採購批准申請表轉發至scminfo@vita.virginia.gov

  • 如果現有州合約中提供相同物品,或者小型企業援助和認證辦公室認證的小型企業(包括婦女、少數族裔和殘疾退伍軍人擁有的小型企業以及微型企業)可以以公平合理的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則機構不得從聯合和合作採購合約中採購 IT。

  • 通常不應用於涉及知識產權(例如軟件購買或自訂系統開發)或包括服務等級協議的採購,包括 GSA 合約在內的合約,共同採購合約。


當前章節: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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