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1 撤銷競標及出價錯誤、修改及修訂
22.11 .2 開標後撤回競標
如有合理證據表明出現意外錯誤而無法以合理的確定確定,競標人可於截標結束開標後兩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要求撤回投標。意外意味著不注意或不觀察,由於監視或沒有意圖而導致。如該機構懷疑最低出價包含錯誤,聯合委員會可要求競標人書面確認其出價。如果最低回應出價低於下一個低價的 25%(或更多),則應聯繫競標者以確認出價格。此DOE並不免除投標者提交正確投標的責任。 如果投標者在競投中表示出價錯誤,並且可以對機構滿意地驗證這是一個非判斷的錯誤,則競標可能被撤回。
第 21 章-以績效為基礎的承包和服務水平協議 < | > 章 23-兩步驟競爭性密封競標
以關鍵字或常用術語搜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