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4 對國際金融銀行的修改、澄清及修訂
22 .4.2 投標人要求國際金融銀行澄清
如競投人發現國際金融資金融資料中有不一致性、錯誤或缺陷,競投人應要求發行機構澄清。該等澄清要求應向機構單一聯絡點提出。除非國際金融委員會另有註明,否則競投人士應在開標日前至少五個工作天 (5) 提出澄清要求。任何其他形式的澄清請求均不接受。競投人未能遵守,可能會導致投標者被視為沒有回應。
第 21 章-以績效為基礎的承包和服務水平協議 < | > 章 23-兩步驟競爭性密封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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