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9 評估出價
22 .9.0 評估出價
公開公開及公佈收到的投標後,機構應根據國際金融銀行所訂定的要求評估收到的投標。(請參閱 §2.2 -4302.弗吉尼亞法典的 1。)在評估期間,投標人不得與採購機構聯繫。如有需要,指定的 SPOC 可於評估期內聯絡競投人作出澄清。任何合約都必須交給最低負責和回應率最低的投標者,其出價符合國際金融銀行所訂定的要求和標準。不得根據國際金融銀行未公佈的任何要求或標準進行評估。評估出價回應,以確定符合所有規格和競標者的表現能力。
第 21 章-以績效為基礎的承包和服務水平協議 < | > 章 23-兩步驟競爭性密封競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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