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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 IT 競爭性密封投標/招標邀請

22 .9 評估出價

22 .9.2 確定負責的競投人

負責任並提交回應競標的競投人,即明確表明符合國際金融銀行的條款及細則,並且具備經驗、設施、聲譽和財務資源,以履行國際金融銀行的要求,而且在簽訂合約時,擁有足夠的經驗、設施、聲譽和財務資源。責任投標者在 VPPA 中定義為 ",即具有能力在各方面完全履行合約要求,以及能夠確保良誠信表現的道德和業務誠信和可靠性的人士,並在有需要時已獲得預先資格的人士。"(請參閱弗吉尼亞法律 § 2 .2-4301。)利用 IFB 購買科技商品和服務的機構應使用以下因素來判斷競投人是否負責:

  • 經驗

  • 財務狀況

  • 以往合約的行為及履行

  • 設施

  • 管理技能

  • 能夠正確執行合同

  • 競投者是否曾被聯邦政府或聯邦解除。

  • 績效評估記錄,以及有關代理業務、承包或審計人員的可驗證知識。

  • 違反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或法規的判定。

  • 競投人提供的資料,包括競標或提案資料或財務數據

  • 頒獎前調查或資訊報告

  • 任何其他公開可用的信息

  • 當地可包括決定投標者是否具備良誠信表現的道德和商業誠信和可靠性,以確定競投人的責任

競投人未能提供特別要求的相關資料,可能是判斷沒有回應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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