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 JavaScript!

第 24 章 - 提案徵求與競爭性協商

24.14 提案的評估和評分

24.14 .0 提案的評估和評分

評估準則在提案開立後不得改變,但不得更改小幅變更,而且只有在修改是合理的情況下,並提供證據以確保該等改變不會對任何供應商有實質利益或不利。

在評估階段,供應商不得與 SPOC、PPT 和/或 ET 成員發起任何溝通。SPOC 只能與供應商開始討論,以進一步評估他們的響應能力。

評估人員可要求與供應商進行簡報或討論,以澄清提案中的材料,以協助確定哪些建議符合資格和最適合的建議。然後,會根據 RFP 中所指定的評估方法來評估提案,並使用 RFP 中之前指定的評估方法。只有符合強制性(" M ")要求的建議才會被評估。價格被考慮,但不是唯一決定因素。然後選擇兩個或更多供應商,確定完全符合資格和最適合的供應商進行協商。如果提案明顯不符合 RFP 描述和要求的規格或計劃,則可能會被刪除,而不會評估提案。

在評估階段,可能會判斷只有一個供應商具有完整合資格,或者一家供應商明顯比其他供應商的資格更高。須準備書面裁定,並保留在採購文件中,以記錄只選擇一個供應商並與該供應商談判決定的有意義和令人信服的事實。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評估供應商的 ECOS/安全評估。評估不得分發給整個評估小組,而僅分發給 SPOC、企業所有者和 ISO。對選定的最終供應商進行評估,並將獲得 VITA 批准或不批准。


關鍵字或常用術語搜尋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