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5 準備報名
24 .5.13 主要資訊科技項目有限的賠償及責任條款
如果提出申請書適用於主要資訊科技項目(有關 " 主要資訊科技項目 " 的定義,請參閱 § 2 .2-2006),則適用 § 2 .2-2012 .1。第 2 .2-2012 .1 條規定,有關供應商賠償及責任的條款及細則必須合理,並且不得超過任何主要資訊科技項目合約合約的兩倍。
" § 2 .2-2012 .1.主要資訊科技項目採購條款及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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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節的目的下," 供應商 " 指聯邦已與其簽訂了一項重大資訊科技項目合約的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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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 C 款規定外,任何主要資訊科技項目的合約中,有關供應商的賠償義務及責任的條款及細則應合理,並不得超過合約價值的兩倍。供應商對於 (i) 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員工的故意或故意或故意不當行為、欺詐或疏忽,或 (ii) 因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僱員疏忽而導致身體傷害,包括死亡,以及對實物或有形個人財產損害的索償,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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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CIO認為某個重大資訊科技專案對聯邦構成了極大風險,他應在發布提案請求之前進行風險評估。 此類風險評估應包括考慮敏感或可識別個人身份的資料的性質、處理和使用。如果風險評估得出結論認為該項目對聯邦構成了特殊風險,且 B 小節規定的責任限制金額不足以合理地保護聯邦的利益,則 CIO 可以建議並請求行政部長批准增加責任限制金額。
CIO 應以書面提出建議,說明 B 小節的限制不足以保護聯邦利益的原因。該建議須描述向英聯邦提出的風險,以及如何未能根據與提案請求相關的預期條款和條件足夠減輕這些風險。CIO 應建議合理的最高替代責任限制金額,該金額是合約價值的倍數,但限制的例外情況與 B 小節中規定的相同。
行政司司長應檢討並可批准任何建議的最高替代責任限制,該項目發出的任何建議提出的任何為項目發出的建議書申請中。CIO 應每年發布一份根據本小節授予的與前12個月發布的任何提案徵詢書有關的所有批准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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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有本條的規定,聯邦可以同意任何受 B 或 C 款約束的任何合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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