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1 有關合約成立的法定條文
弗吉尼亞法律禁止某些類型的合同或潛在供應商(參閱 § 2 .2-4321 .1)。這些合約和/或供應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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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供應商未能或拒絕徵收和繳交銷售稅,或未能或拒絕繳納任何應繳稅,任何國家機構不得與供應商或供應商的任何附屬公司簽訂商品或服務的商品或服務合約。如供應商已與稅務署簽訂繳稅協議,並且根據協議的條款並沒有欠款,或已提出申訴,而上訴仍在待處理的情況下,則不適用。在緊急情況或供應商是所需貨品和服務的唯一來源,代理商可與這些供應商簽約。一般服務署應在其互聯網採購網站及其他適當網站上刊登所有禁止來源的公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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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合約可能包括在履行期間修改合約的條文,但任何固定價格合約不得增加超過合約金額的 25% 或 $ 50,000 (以較高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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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共機構均可延長現有服務合約的期限,以便完成任何工程在原始期內完成但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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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定價安排:公共合約可以按固定價格或成本賠償基礎進行批出。除非影響公眾健康、安全或福利的緊急情況外,不得根據成本加一定成本的百分比批出公共合約。
此外,代理商不得向供應商(包括其附屬公司和所有分包商)批出合同,如果他們在聯邦政府的獎勵管理系統 (SAM) 網址(https://www.vita.virginia.gov/supply-chain/sam)中排除;或者在頒獎時未在 eVA 註冊的人。
弗吉尼亞州守則第 2 .2-5514 條禁止機構,無論是直接或通過與其他公共機構合作或代表其合作,使用美國國土安全部禁止在聯邦系統上使用的任何硬件、軟件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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