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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 IT 契約形成

25 .2 優惠

25 .2.0 優惠

報價是表示意願意簽約,以便在接受報價一方(代理商)接受報價後,該報價將對提出的一方(供應商)具約束力。報價使代理商能夠通過適當的接受形成合同。

優惠在代理商收到之前才有效。如果報價有明確的時間,必須在該時間內進行接受,則任何在該時間過期後的任何嘗試接受都將無法成功。相反,代理商將被認為已提出的反報價,原始供應商可以接受或拒絕。通常,接受報價的時間開始從代理商收到報價的時間開始。如果提交報價發生延誤,而代理商知道延誤,通常推論是,該時間從合理情況下收到報價的日期起計算。如未指明代理商必須接受的特定時間,則假設供應商打算在合理的時間內保持公開報價,該時間將根據擬議合約的性質、事先交易、貿易用途以及該代理商知道或應該知道的其他情況決定。

大多數聯邦申請都要求報價(競標或提案)在出價或提案到期日後的 90 至 120 天內有效。這個時間框架應該適應機構進行評估、準備合約文件以及任何授予前階段的預期時間,包括指導委員會、總檢察長辦公室 (OAG) 審查、VITA 企業雲監督服務 (ECOS)、VITA 高風險合約審查和/或特殊情況下的 CIO 或行政部長以及任何未決預算的批准和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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