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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 IT 契約形成

25 .6 聯邦合約要求

25 .6.7 聯邦就業資格驗證(電子驗證)計劃

在 2001 的立法行動導致通過遵守由美國國土安全部運營的 1996 年聯邦 " 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 " 修訂。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 .2-4308 .2 節規定:

" (從 12 月 1, 2013 生效) 需要註冊和使用聯邦就業資格驗證計劃;解僱。

  • 在本節的目的下," E-Verify 計劃 " 指美國內地安全部經修訂的經修正後執行的《非法移民改革和移民責任法案》(P.L. 104 -208)、C 部第 IV 章,§ 403 (a) 的工作授權計劃,或美國內地部指定的繼任工作授權計劃 1996根據 1986《移民改革和控制法案》(PL 99 -603)獲授權驗證新聘僱員的工作授權狀態的安全或其他聯邦機構。

  • 任何僱主在過去 12 個月平均超過 50 僱員,與聯邦任何機構簽訂合同超過 $ 50,000,以根據該合約執行工作或提供服務,均須註冊並參與 E-Verify 計劃,以驗證其新聘僱員根據該公約執行工作的資料和工作授權。

  • 任何該等僱主未遵守 B 款的規定,均禁止與聯邦任何機構簽約,期限最長一年。僱主註冊並參與電子驗證計劃後,該等豁免將停止。"

在12 /1/ 2013或之後簽發的所有 IT 合約以及服務合約修改、人員擴充承包商服務或工作資源說明書都必須包含以下措辭:「如果供應商在本合約簽訂日期之前的12個月內平均擁有50或更多員工,則供應商確認其已註冊並參與 E-Verify 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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