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5 軟體授權合約的合約規定
27 .5.9 自訂或增強功能的權利
聯邦應有權擁有或持有永久授權,對其所執行的軟體自訂或其創建或支付創建的增強功能。除非合同特別規定,否則供應商為聯邦開發和安裝的所有應用軟件應成為聯邦的獨家財產。如果聯邦擁有任何此類自訂或增強功能的授權,那麼它也應該有權自行決定修改這些自訂或增強功能。通常,COTS 軟件的合約會使客戶難以獲得增強或修改的所有權,因為這些合約是高度標準化的。諮詢服務合同(具有承包商授權的國家所有權)可以協商,以提供國家對自定義和/或增強項目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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