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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 軟體授權與維護契約

27 .6 知識產權及所有權

27 .6.1 版權

版權是一種法律術語,描述文學和藝術作品的創作者獲得的經濟權利,包括複製作品、製作副本以及公開表演或展示作品的權利。版權基本上為音樂,電影,小說,詩歌,建築和其他具有文化價值的作品提供了唯一的保護。隨著藝術家和創作者開發了新的表達形式,版權類別已擴大到包括它們。電腦程式和錄音符合版權保護的資格。

版權的持續時間比其他某些形式的知識產權更長。伯爾尼公約規定版權保護期限包括作者的壽命加上 50 年。根據伯爾尼公約,文學、藝術和其他合格作品一旦存在,就受到版權保護。美國允許著作品以固定形式創作的條件而定的版權。例如,在美國,憲法賦予國會的權力制定建立著作權制度的法律,而該系統由國會圖書館版權辦公室管理。美國版權辦公室是註冊版權聲明的地方,以及在符合美國版權法的要求時,可以記錄與版權相關的文件的地方。

對於編寫到媒體上的軟件代碼,必須註冊版權,方可以起訴其侵權之前。

只有創作者或通過創作者獲得其權利的人(例如出版商)才能正當地申請著作權。不過,無論誰擁有版權,權利都有限。在美國,版權法允許複製部分作品以作獎學金、批評、新聞報導或教學目的。類似的 " 合理使用 " 條款也存在於其他國家。版權保護事實的安排,但DOE包括新收集的事實。 此外,版權DOE並未保護新的想法和新流程;如果有的話,它們可能會受到專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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