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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 軟體授權與維護契約

27 .6 知識產權及所有權

27 .6.0 知識產權(IP)和所有權

根據國家 IT 合約創建或使用的智慧財產權的所有權對於聯邦、其機構和供應商來說是一個重要問題。供應商在知識產權的發展上投資大量資金,然後尋求將其知識產權推銷給多個政府和商業實體,以產生收入。採購機構還在承包商的知識產權發展上投資了大量資金。當州和地方政府已為現有系統或其他工作產品創建更改付費用時,可以尋求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如果某個州或地方擁有智慧財產權,該州可能會允許其他政府實體使用該智慧財產權,從而節省這些政府實體創建類似 IT 系統的時間和金錢。

知識產權是指從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知識活動所產生的合法權利。保護知識產權的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為了向發明家在創作方面的道德和經濟權利表達法定表達,以及公眾對這些創作的權利。第二是促進創造力,以及傳播和應用這類創造力,同時鼓勵公平交易,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作出貢獻。

知識產權是指思想的創作: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商業中使用的符號,名稱,圖像和設計。知識產權分為兩類:工業財產,包括發明(專利)、商標、工業設計和來源的地理指示;及版,包括小說、詩歌和戲等文學和藝術作品,電影,音樂作品,藝術作品,如繪畫、繪畫、照片和雕塑等藝術作品,以及建築設計。與版權相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藝術家在演出中的權利,錄音製作人在他們的錄音中製作人以及廣播公司在其廣播和電視節目中的廣播和電視節目中的聲音製作人。知識產權可以授權或指派。知識產權應被視為可以免費購買、出售、授權甚至贈送的資產。知識產權法令所有者、發明家和創作者能夠保護其財產免受未經授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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