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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 軟體授權與維護契約

27 .8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第 2 .2-2006 的英聯邦機構的知識產權和權利

27 .8.0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 § 2 .2-2006 的英聯邦機構的知識產權和權利

聯邦通常在軟件/技術數據方面獲得無限的權利,這些權利僅由聯邦開發的費用。聯邦可以在部分由政府開發的軟件/技術數據中獲得政府目的權利(通常最多為五年,然後這些權限變為無限制)。聯邦在非商業軟件/技術數據上獲得僅由私人開支開發的有限/限制權利。

" 政府或共同/機構費用 " 定義為獨家由聯邦開發的知識產權,或軟件開發並非以私人開支或以混合資金開發的知識產權而完成的軟件開發:(1) 部分由間接成本池和/或未分配給聯邦合約的成本,而 (2) 部分是直接收費用的成本英聯邦合同。

機構應強烈考慮使用與供應商的授權安排,供應商保留其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並授予該機構(或聯邦)使用知識產權的許可證。這種授權方法將允許供應商保留其知識產權擁有權以及向其他人推銷權,藉此降低整體合約成本。此外,授權方法將增加願意提交建議的供應商群,從而增加競爭。透過授權方法,機構亦可避免在第三方向知識產權擁有者提出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避免與未來知識產權支援和維護問題相關的管理和資源負擔。

如果 IT 系統或專案由聯邦政府資助,那麼該機構應該確定是否有聯邦法律或法規要求採用何種類型的 IP 安排。聯邦法律或法規可能要求機構獲得廣泛的許可證,以政府支付所有產生的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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