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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章 - 軟體授權與維護契約

27 .8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第 2 .2-2006 的英聯邦機構的知識產權和權利

27 .8.2 確定聯邦適當的知識產權

在確定知識產權時,機構應檢查收購的特定要求,以幫助確定聯邦將需要的適當權利:

  • 商業軟體和輔助服務的採購-商業現貨軟體 (COTS) 幾乎總是受標準化授權協議的約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協商授權條款,尤其是有關財務條款;但是,供應商不應該自行撤銷 COTS 軟體增強功能或該軟體衍生作品的所有權。此外,供應商將希望保持與 COTS 軟件的維護,安裝和配置相關的交付項目的所有權。

  • 採購標準化 IT 服務(例如託管或災難復原服務)—這些服務通常不會帶來棘手的 IP 問題,並且聯邦可以透過嵌入在服務中的 IP 許可獲得適當的使用權。

  • 採購涉及定制交付項目的諮詢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聯邦可能合法要求對某些交付項目的擁有權。但是,聯邦仍然可以保留工作產品交付項目中的知識產權,同時允許授權返回給承包商。這種方法通常可以提高競爭和更大的談判成功。

  • 系統整合服務的採購- 系統整合合約可能涉及 COTS 軟體和輔助服務、自訂交付項目和交付項目,這些服務將新創建的知識產權與先前存在的供應商知識產權結合。在這種情況下,採購代理商建議在合同中使用知識產權所有條款,其中特定類型的知識產權可被指定為獲得聯邦授權,由聯邦所有(有或沒有授權歸還供應商)或共同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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