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1 獎項前
29 .1.1 主要資訊科技項目的合約要求
根據《維吉尼亞州法典》 2 .2- 2006條的定義,「重大資訊科技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任何聯邦 IT 專案:(a) 總估計成本超過1百萬美元;或 (b) 已被部長根據第2 .2- 225條指定為重大 IT 專案。有關這些要求的詳細信息,請參閱《弗吉尼亞州法典》第2 .2- 2006節、 2 .2- 2007 (9) 節、 2 .2- 2016 .1 節和2 .2- 2020節以及本手冊第1章《VITA 的目的和範圍》。
主要資訊科技項目的合約條款及細則必須包括供應商責任的限制。根據《維吉尼亞州法典》 2 .2- 2012 .1 條規定,供應商對於重大 IT 專案合約的責任不得超過合約總價值的兩倍。有關供應商責任限制的詳細資訊,請參閱本手冊的第 2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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