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3 符合高風險要求
30 .3.2 執法規及補救措施
每項績效措施應與相應的執法規定綁定。執法規定鼓勵供應商一致地遵守合約中規定的績效措施。
強烈的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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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地鼓勵供應商使用貨幣或合約條款定期實現績效衡量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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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向供應商因未能符合績效指標承擔實質責任,降低服務水平或項目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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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履行情況下包括補救措施
合約補救措施提供了一種有形的方法,以確保供應商獲得適當的通知和處理缺少關鍵績效指標。這可以是金錢罰款或行使合約選擇,例如終止或向其他供應商尋求忽略的服務。
制定執法規定時,需要提出的一些最重要的問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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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何確保符合預期的交付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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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如何對合約要求不良或未履行合約要求負責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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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以甚麼方式獲得適當的激勵,以一致達到績效目標?
執行條文的常見例子包括清算的損害賠償、每月發票的抵免額、違反合約而終止,以及里程碑付款扣除,要在最後一個里程碑完成後支付(反映在最終發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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