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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章 - 申訴程序

32 .2 供應商不符合資格/取消資格的裁定

任何實際或潛在供應商被拒絕許可或取消參與公共採購的資格,均須由採購代理商以書面通知。如採購代理商作出書面裁定供應商被取消資格或不符合參與招募或公共承包的資格,該機構應採取以下操作:

  • 以書面通知供應商評估結果,以確定取消資格或不符合資格,
  • 披露判斷的事實基礎,以及
  • 讓供應商有機會檢查與判斷有關的任何文件。應通知供應商,必須在收到不合資格或取消資格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要求檢查任何文件。

在收到採購代理商的取消資格/不符合資格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潛在供應商可提交書面反駁資料,以提出反對裁定。採購代理商須根據該機構所知的所有資料(包括任何反駁資料)決定取消資格/不符合資格的書面回覆。該代理機構收到反駁資料後五個工作日內發出書面回應。

如果機構檢討已知資料或反駁資料表明供應商應獲准參與招募或公開合約的許可,則取消取消資格行動。如代理商的審查表明供應商應被判定不符合參與招募合約的資格或取消參與合約的資格,該機構應該通知供應商。通知書須列明取消資格/不符合資格裁定/行動的原因。除非供應商在收到機構的書面通知後十天內提出上訴,否則該決定為最終決定權,否則供應商可向適當的巡迴法院提出訴訟,否則該機構的決定。

任何實際或潛在供應商,如果被拒絕許可或取消參與招募的資格,或被確定不是對特定合約負責的供應商,都可向適當的周圍法院提出訴訟,以提出訴訟,以提出訴訟。採購代理商的決定只有在供應商證明該代理商的決定是任意或惡劣的情況下,才會被法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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