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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章 - 申訴程序

32 .3 拒絕供應商撤回競標 / 提案

如果潛在供應商要求取消投標的許可,而採購代理商拒絕取消投標的許可,該代理商必須以書面通知供應商,並說明其決定的原因。拒絕撤回競標的決定為最終決定權,除非供應商在收到該決定後十個 (10) 工作日內向適當的周圍法院提出訴訟,以提出訴訟,否則該決定是最終決定的決定。

如果在上訴後,通過法律訴訟確定該機構拒絕供應商撤回競標/建議的要求是任意或不符合弗吉尼亞州憲法、法規或法規,則唯一的豁免將是撤回競標。(弗吉尼亞法律 § 2 .2-4358)

根據弗吉尼亞法律第 2 .2-4358 條被拒絕撤回競標/提案的供應商,可以向適當的巡迴法院提出訴訟,只有當供應商確定採購代理的決定不是誠實行使用的裁決,而是任意或惡意或不符合弗吉尼亞州憲法,適用州法律或法規或徵求的條款或條件時才能撤銷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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