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3 關於供款和贈品的額外法定禁止
5 .3.3 採購過程中禁止捐款及贈品
§ 2 .2-4376 .1.弗吉尼亞守則指出:" 沒有向根據本章對總督直接負責批出公合約的執行部門機構提交競標或建議的競投人或提出建議人,也沒有任何一個人或該競標人或出價人的人士,均不得知地提供價值超過 $ 50 的捐款、贈品或其他物品,或作出明示或暗示承諾提供該等貢獻或送給總督,他的禮物政治行動委員會,或總督秘書,如果秘書在提交招標至根據本章批出公約之間的期間,如秘書對有關事宜具有管轄權的行政部門機構負責,則在政治行動委員會或總督秘書。本條的條文只適用於合約指定或預期價值為港幣 5 百萬元或以上的公共合約。本條的規定不適用於因競爭性密封競標而簽訂的合約。"任何供應商或者有意違反此規定的人士,將受到 $ 500 的民事罰款,或最多是捐款或禮物金額的兩倍,以較高者為準。任何違規的民事訴訟將由聯邦律師展開。故意違反此規定並被定罪的人將被犯第 1 類違規。被定罪的公職員將必須失去他或她在聯邦的工作,並受法律規定的其他罰款或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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