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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 需求描述 - 規格與要求

8 .6 品牌名稱規格

8 .6.6 有關品牌名稱的代碼參考

弗吉尼亞州守則第 2 .2-4315 條,品牌名稱的使用:" 除非競標邀請中另有規定,某個品牌,品牌或製造商的名稱不得將競標者限制在指定的特定品牌,品牌或製造商而被視為傳達弗吉尼亞守則的所需物品的一般風格,類型,性格和質量。任何公共機構根據品質、工藝、經營經濟性,以及適合預期目的而確定與指定目的相等的物品,均應接受 "。根據任何類型的全面採購安排採購個人電腦及相關周邊設備時,須制定以性能為基礎的規格,而不考慮 " 品牌名稱。"

弗吉尼亞州守則的 2 .2-2012 (E) 條規定如下:" E.如果 VITA 或任何經 VITA 授權的行政部門機構選擇根據任何類型的一攬子採購安排採購個人電腦及相關外圍設備,根據該安排,公共機構(定義見 § 2 .2- 4301 )可透過競爭性採購從任何供應商處購買此類商品,但無需由使用機構或機構進行單獨採購,則 VITA 設備應制定基於性能的設備選擇規範。訂立此類合約須強調性價格、品質和交貨等表現標準,而不考慮 " 品牌名稱。"所有符合聯邦表現要求的供應商都應有機會爭取此類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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