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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章 - 以績效為基礎的契約與服務水準協議

21 .8 發展績效激勵措施

合約應納入績效激勵措施,鼓勵供應商提高效率並最大限度地提高績效。這些激勵措施應有選擇性地應用,並符合 QASP 中的特定績效標準,並且能夠客觀測量。激勵措施應適用於工作的最重要方面,而不是每個個別任務。固定價格合約通常適用於可客觀定義的服務,而且表現風險可管理的服務。激勵措施並不是懲罰,而是應該制定並用來鼓勵特別重要的領域的卓越表現,或激勵供應商努力,否則可能不會被強調。

績效激勵措施可能是正面或負面的,也可以是金錢或非金錢;即基於成本控制、品質、回應能力或客戶滿意度。必須謹慎確保激勵結構反映各種表現水平對代理商的價值,以及對供應商帶來有意義的激勵。表現激勵措施應具有挑戰性,但合理可以實現。目標是獎勵供應商的出色工作,當供應商績效未達到合約時間表、品質標準或服務水準時,對供應商的利益給予正面的激勵,而當供應商績效DOE達到合約時間表、品質標準或服務水準時,對客戶的利益給予負面的激勵。 獎勵金額應與所需任務的困難度相應,但不得超過機構獲得的福利價值。機構需要監察,以確保實現理想的成果;即鼓勵措施實際上鼓勵良好的表現,並阻止表現不滿意。

如果使用負面激勵措施,扣除應盡可能接近服務損失的價值。負面激勵是因未能執行所需任務達到所需品質水平或未能及時達到時間敏感的交付項目或里程碑而扣除。負激勵措施通常代表價格降低百分比,與表現未能符合 AQL 的規模有關。例如,如果指定的任務代表合約成本的 10 百分比,則在任務失敗時可能的最大扣除率 10 百分比將是。

同樣地,如果任務未根據合約品質標準中所述的 AQL 執行,則會根據設計以反映不符合標準輸出價值而設計的表格或公式來計算扣除。例如,AQL 可能會要求供應商正確執行任務 95 的時間。合約可能不會因效能低於 95 百分比而扣除合約付款,而是可以規定,每次效能降低於 95 百分比,任務的付款將減少 20 百分比。積極和負面的激勵都可以成為確保優異的合約表現結果的強大工具。

驗證和驗證所使用的合同激勵措施的有效性非常重要。機構需在合約期間監察獎勵措施的有效性,以確保這些激勵措施會導致績效提升或阻礙不滿意的表現。獎勵付款應有選擇性地應用。請記住,在 PBC 的情況下,機構應已經建立成功績效的激勵,通過將合同付款基於達到可接受或最低的質量水平或達到某些交付項目和/或里程碑。

下表提供各種激勵措施的資訊:

獎勵類型

描述

以成本為基礎

利潤或費用與供應商取得的結果關聯,以確定的成本為基礎的目標。

獎勵費用

允許供應商賺取在評估期開始時建立的獎勵費池的一部分(如果不是全部)。

儲蓄分配

供應商為開發最終項目付費,並從產生的節省費用獲得補償。建立成本基準是非常重要的。

收入股份

產生額外的收入增強功能;基於共用公式的補償。

平衡計分卡

當性能不太具體,例如主管人員的質量或溝通和解決問題時使用。

過去表現

作為行使合約期權或授出合約決定程序的一部分使用的資訊。

非績效獎勵

在服務未執行或不符合合約要求時減少付款的指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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