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9 選擇 PBC 激勵策略
21 .9.1 激勵合約的使用
該機構的義務是評估其要求和合約履行所涉及的不確定性,並選擇合約類型和結構,以給供應商帶來適當程度的風險、責任和激勵措施。有多種類型的獎勵合同,包括:
- 固定價格激勵合約:最終合約價格和利潤是根據公式計算,該公式將最終協商成本與目標成本相關聯。這些可能是堅定的目標或連續目標。
- 帶有獎勵費的固定價合約:當供應商表現無法客觀地衡量,使其他激勵不適當時,用於激勵供應商。
激勵措施不必限於成本,但可能會根據採購和績效目標、要求和風險而有所不同。例如,代理商可以結合交付激勵和績效激勵措施,後者與供應商績效和/或特定產品的技術性能特性有關,例如速度或響應能力。激勵措施應基於目標績效標準,而不是最低合約要求。然而,VPPA 禁止根據供應商的成本加一定成本的價格授出合同,因此應謹慎地構建激勵措施,以符合法定要求。請參閱弗吉尼亞法律 § 2 .2-4331。
決定使用適當類型的合同與機構的需求緊密相關,可以很大程度地推動卓越的表現,或是導致表現和成果不佳。一般而言,當使用 PBC 時,代理商在決定供應商承擔的合約類型、定價結構和風險程度方面有廣泛的決定權。根據 PBC,供應商可能會提出一系列人員編制選項和技術解決方案,而該機構的工作是決定哪個建議將產生最佳結果。關於合同類型的決定不一定是「或」。混合合同時具有固定價格和激勵性的合約變得越來越普遍,尤其是當採購是以模塊化方式構建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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