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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章 - IT 競爭性密封投標/招標邀請

22 .9 評估出價

22 .9.5 競投人不符合資格

任何被拒絕參與或取消參與公合同資格的競投人,均須由該機構以書面通知(§ 2 .2-4357弗吉尼亞法律)。在發出取消資格或不符合資格的書面裁定之前,該機構須:

  • 以書面通知競投人評估結果。
  • 披露確定的事實支持。
  • 如果投標者在收到通知後的五個 (5) 工作日內要求,請讓競投人有機會檢查與判決有關的任何文件。

任何競投人士均可於收到裁定通知後十個 (10) 工作日內提交反駁資料,以質疑該機構的決定。該機構應根據其持有的所有資料(包括任何反駁信息)在機構收到該等反駁信息日起計五個 (5) 工作日內發出取消資格或不合資格的書面裁定。

如果機構的評估顯示應允許投標者參與採購,該機構將取消取消資格的行動。如機構的評估顯示競投人應被拒絕參與,或被取消參與採購的資格,該機構應通知競投人。該通知應列明裁定的基礎,除非競標人在收到該機構通知後的十(10) 天內提出法律訴訟,以提出法律訴訟,否則競標人將保留最終決定權。 2 4364如果在上訴後,被確定該機構對競投人不符合資格的決定是任意和不符合弗吉尼亞州憲法,適用的州法律或法規,則唯一的豁免將是恢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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