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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章 - 提案徵求與競爭性協商

24 .9 取消報名單

24 .9.2 提案到期日前取消

如果已發出 RFP,但到期日尚未到達,RFP 可能會被取消。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以下程序:

  • 取消通知必須立即通過 eVA 發布,並在原始發布時顯示 RFP 的地方(即普通報紙和代理商網站)發布,指出取消預約書已作出的決定;

  • 此外,亦須向負責接收和開放建議的所有機構人員提供通知,以防止意外發出回應;

  • 收到的任何建議應未開放退還給供應商;

  • 取消及/或拒絕任何建議的理由須列入代理採購文件的一部分。

公共機構可以在提出獎勵前隨時取消 RFP,或拒絕提案,但不得取消 RFP 或拒絕提案,以避免向特定供應商授與合同。請參閱弗吉尼亞法律的 § 2 .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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