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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章 - IT 契約形成

25 .8 獲得成功的 IT 合約的 VITA 建議

25 .8.15 資訊科技績效債券

儘管表現債券(保險公司發行的擔保債券,以保證供應商滿意完成項目的保證債券)通常用於建築或運輸合同,但弗吉尼亞法律(§ 2 .2-4339)規定,如果在 IFB 或 RFP 中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合同,則公共機構可能要求履行債券。例如,供應商可以向其正在開發和實施重大 IT 解決方案的機構簽發履約保證金。如果供應商未能根據合同的要求和規格開發和實施解決方案,最常是由於供應商破產,則代理將保證賠償任何金錢損失,最高達績效債券金額。

績效債券是保證供應商履行特定義務的合同。該義務可能涉及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債務或履行某些職責。根據債券的條款,一方就第二方的行為或未履行而向第三方負責。許多商業交易中需要績效債券,作為降低或轉移業務風險的手段。機構可能要求提交表現債券,以減少公眾對他人的行為的責任,而法院則要求債券來確保訴訟人的各種責任,包括賠償賠償的能力。

典型的表現/擔保債券可識別合約三方的每一方,並說明他們的關係和義務。各方包括:

  • 人或最初同意履行債券的責任的一方。(也稱為債務人/承包商/供應商。)

  • 義務人或受債券保護的人/組織/機構/機構。保證債券中最常用這個術語。

  • 擔保人或擔人或發行債券的保險公司。

表現債券約束本人遵守合約的條款及細則。如本人無法成功履行合約,擔保人承擔主理人的責任,並確保該項目完成。

表現債券的金額必須至少等於已接受的競標或建議的 100%,並須於發出批出通知前 10 天提交,除非書面裁定授予該機構最大利益是否授予延期權益。可以接受認證支票或現金託管,代替表現債券。如果獲總檢察官批准,供應商可以提供一份個人債券、財產債券或銀行信用證,以履行債券所需的面額。

只有在提供的替代證券形式提供相等於公司擔保債券的保障時,才可獲批准。如果招募中沒有列明績效債券要求,而代理商稍後確定在合約批出前需要債券,則將向該批出的供應商應提供績效債券,代理將支付債券的費用。

在 IT 合約中,履約保證金可能是 E/O 保險要求的補充,但絕不能取代它,因為 E/O 保險是一種專業責任保險,僅涵蓋其術語所暗示的內容,但不涵蓋供應商破產情況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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