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8 獲得成功的 IT 合約的 VITA 建議
25 .8.20 IT 合同的責任限制-一般
在私部門,大多數 IT 合約都包含將供應商的責任限制為合約規定的所有付款價值的某倍數的條款。由於政府機構嚴重依賴 IT 供應商協助向公民提供基本政府服務,因此限制供應商的責任可能並不合適。在準備 IT 合約時,機構應評估供應商未能履行或交付時所涉及的真正風險。機構應注意透過良好的合約範圍、規範、良好的工作說明以及供應商和合約管理來限制其 IT 採購中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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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和間接損害的責任:要求供應商對因 IT 合約引起的直接損害負責。不要對供應商因間接損害而引起的第三方索償責任,但某些例外情況包括侵犯第三方的知識產權或供應商故意不當行為。除非合約中明確分配責任給供應商,否則代理商不應對間接損害,包括特殊或後果損害負責。範例:除非合同明確規定供應商在合約中遺失數據的責任,否則供應商不應對丟失數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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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限額:應依IT合約風險限制供應商的責任。對於高風險合同,例如涉及公共安全的機構 IT 系統合同,責任限制可能需要超過合約總金額的 2 倍。如果合同包含責任限制為合約總金額的倍數,則代理商和供應商應在合約中明確說明合約 " 的 " 金額計算方式。在合約有延長條款或獨特的資金機制時,這特別重要。即使包括供應商責任的限制,合同也應該從該上限中排除對侵犯第三方的版權或專利的無限責任。供應商責任的限制也不應限制供應商對於代理商及其僱員所遭受的財產損害、死亡或身體傷害,或可能作為第三者提出的索償而引起的責任。對違反合約的安全性、機密、侵犯或資料隱私條款,機構不得談判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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