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7 知識產權許可證類型
27 .7.1 無限
根據 § 2 .2-2006 定義的聯邦及其執行部門機構通常在獲得的軟件/技術數據中獲得 " 無限權利 "。在某些情況下,聯邦或機構可能願意接受 " 政府目的權利。"在其他情況下,聯邦可能願意接受技術數據的 " 有限權 " 或軟件的 " 限制權利 "。" 無限權利 " 指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目的全部或部分使用、修改、複製、發布、執行、顯示或披露軟體/技術資料的權利,以及授權其他人執行此操作的權利。這樣的 " 無限權利 " 非常廣泛,以至於與所有權權相當。
供應商在交付項目中授予無限權利,使供應商無法將該特定交貨品進一步銷售給任何人。此外,聯邦可以自由披露交付項目給供應商的競爭對手。無限授權授權也限制承包商將交付項目商業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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